最新消息报道“40余家KTV被诉侵权”设备≠版权授权

基本案情:信息网络

某著作权协会是依法登记的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维权诉讼。2025年6月至12月,该协会以辖区44家娱乐会所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通过VOD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有偿播放其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版权使用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会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2022—2023年度经济损失。

各娱乐会所普遍认为,已合法购置VOD点歌设备,曲库由设备商提供,自身不构成侵权,拒绝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卡拉OK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公开放映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并支付报酬。VOD设备购买仅获得硬件使用权,不等同于获得作品放映权商用授权,设备商复制权与经营者放映权分属不同权利范畴,未取得版权授权即提供点歌播放服务,构成侵权。

法院坚持调解优先,逐户释法明理,消除经营者误解;结合经营规模、营业时间、盈利状况及履约能力,分类制定赔偿方案,灵活采取年度赔偿、一揽子赔付、同步签订长期授权协议等方式,妥善化解矛盾。最终33件案件调解结案,11件依法判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文娱行业典型的批量版权侵权纠纷,直击“买设备就有版权”的普遍认知误区,明确卡拉OK经营必须取得作品放映权授权。

法院不搞“一判了之”,以司法服务护航行业健康发展,既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体谅中小经营者实际困难,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守法合规经营意识。通过批量化解纠纷、推动签订长期授权协议,从源头遏制反复侵权,规范行业版权使用秩序,为区域文娱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40余家KTV被诉侵权!设备≠版权授权》

来源:安定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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