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差酒店KTV唱歌后猝死,工伤认定引争议:4次官司背后的法律博弈》

2025年4月16日,一则令人关注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一名男子在出差酒店的KTV唱歌后猝死,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而公司则认为员工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双方各执一词,历经4次官司,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凸显了工伤认定的法律边界问题。

事件回顾

王某是湖南某通信公司维护部的工作人员。2017年6月21日,他和同事肖某被公司派往怀化出差。6月23日21时许,两人入住怀化某酒店。当晚,王某与同事在酒店二楼KTV唱歌,直至6月24日凌晨1时返回房间休息。6月24日8时许,王某被发现在酒店房间内床上死亡。

工伤认定的争议

2017年8月1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2月26日,省人社厅维持了市人社局的决定。随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认定。
2018年2月8日,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6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20日,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仍认为王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市人社局辩称,因公外出期间存在休息和工作的界限,王某在KTV唱歌返回房间后,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有工作行为。
公司则认为,王某因公出差,其死亡情形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在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不予认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应认定为工伤

2018年12月5日,公司再度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王某在酒店KTV唱歌的行为性质存疑,即便认定为个人行为,也不能直接得出其回到房间后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的死亡与唱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劳动者在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本案中,无证据显示王某回到房间后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其在酒店房间休息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市人社局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前次基本相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不仅引发了对工伤认定标准的讨论,也凸显了法律在处理复杂劳动关系时的严谨性和灵活性。工伤认定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法律公正之间找到平衡?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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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9)湘01行终510号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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